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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审批监管制度

农村村民建住宅审批监管制度

 
日 期:2015-12-16
    一、监管对象
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建住宅审批及批后监管验收。
    二、监管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建房申请人建房条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坚持“本村村民、一户一宅、村内公示”原则,不得虚报和谎报。
    (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现场踏查内容,填写踏查纪实。踏查纪实应清楚记录以下内容:
    一是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二是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三是建房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一户一宅,是否符合农民建房条件;
    四是在公示期间是否有异议。
    建房审批应坚持“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核、国土终审”的原则。
    (三)乡镇政府监督村委会和国土所,对国土所上报的农民建房审批材料进行核查。
    (四)区国土局耕保科人员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农民建房审批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并上报区政府审批后,依据《农民建房审批表》中所列的户数和户名开具《住宅用地许可证》。
    (五)建房竣工后验收工作。
  三、监管方式
    村民建房监管严格按照“政府牵头、村镇为主、国土审核、严格问责”的原则,实施逐级上报,层层审核,批后监督的监管方式。
    四、监管措施及监管程序
    (一)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建房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将通过的建房人名单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二)乡(镇)国土资源所整理村委会上报材料,再次审核农民建房材料,国土所工作人员需要对村里上报的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确认签字;并会同乡(镇)城建部门进行实地踏查,填写踏查意见,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材料上报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对国土所上报的农民建房审批材料进行核查,主管乡(镇)长审核通过后签字上报区国土局。
    (四)区国土局利用耕保科收到农民建房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总体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上报分管局长审签,再上报分管区长审签。分管区长审签后由利用耕保科开具《住宅用地许可证》并转交到乡(镇)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所逐户落实。
    (五)各乡(镇)为农民建房监管主体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农民建房日常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同时要及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新发生的农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及时组织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在30个工作日内处置到位。建房完毕后,乡(镇)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建、国土、房产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建房农户凭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否则不予受理。
    五、违规处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乡(镇)及有关执法部门应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超过法定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乡(镇)及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违反城镇及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依法拆除。
凡是在农民建房审查、审核、踏查、审批、批后监管及验收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骗取批准建房的,注销建房批准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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