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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受市环保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环境监察支队、机动车污染管理站、固体废物及放射源管理站。
    二、监管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同时明确环保部门根据个案情况,对不宜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或该规范对此未作规定的,可以经过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对个案处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监管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案卷评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
    四、监管措施
    (一)市环保局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市本级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等程序规定,同时,配套建立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
    五、监管程序
    (一)下发行政处罚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行政处罚检查;
    (三)作出行政处罚检查决定。
    六、违规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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