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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各县(市)区级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管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三)适用依据准确性;(四)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管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管程序
    (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六、违规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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