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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监管内容
    各地政府保护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三、监管方式
    通过环境质量监测、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区、县(市)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和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保障措施等7项指标。
    四、监管措施
    (一)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逐月通报;(二)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三)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四)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区、县(市)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技术规范合理设置空气监测站点;(二)采用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十大博彩公司;(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年通报;(四)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由市环保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六、违规处理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十大博彩公司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区、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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