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当前位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市环保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县(区)环保部门。
    二、监管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辖区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辖区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管方式
    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市环保局对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管措施
    日常检查:每年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经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专项检查: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年度计划安排的或投诉举报的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五、监管程序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违规处理
    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