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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
    二、监管内容
    (一)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等重点污染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市控污染源视情抽检。对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污染源加密检查频次。
    (二)突查抽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针对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和抽查。
    (三)专项检查。开展涉水、涉气、涉重等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管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通过移动执法系统,规范开展现场调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开展检查。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突出精细化监察要求;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区环保局。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由局法规处审查。
    (四)督促整改落实。市环保局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以督促整改落实。
    六、违规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罚款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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