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一)国家教育考试和取得教师资格过程中作弊、弄虚作假的个人;
(二)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个人(机构);
(三)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个人或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国家教育考试等各项考试中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情况;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生基本信息的采集与汇总;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置及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的遴选、聘任和培训;考试期间试卷运转、存放的安全保密工作;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的调查取证,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对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行为;民办学校违反规定行为;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形的。
(三)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
三、监管方式
(一)考试期间实地巡查,考前、考中、考后接受举报,查阅考场监控设施记录资料。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对民办学校或机构,进行材料和不定期到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四、监管措施
(一)派遣巡视员实地巡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成员的监督举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考试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有异议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对民办学校或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接受社会举报。
五、监管程序
1、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部门和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3、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六、违规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