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二、监管内容
(一)前期准备情况。检查备案的通知下达、排查摸底、活动方案等。
(二)备案基本程序。检查备案、不予备案、注销备案等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备案完成情况。检查备案完成时间、材料完整等。
(四)备案后活动情况。检查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备案要求依法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监管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每年开展一次。
四、监管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有无违反备案程序、宗教教职人员违法从事宗教活动等内容。每年一次,每次抽取一个县(市、区)。
五、监管程序
(一)下发通知,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问询的方式进行。
(三)整改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违规处理
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2、《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