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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行政征收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二、监管内容
    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参保手续是否齐全、缴费基数是否按时足额申报、应缴金额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到位。
    三、监管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要求,通过系统控制和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参保材料,控制单位及个人缴费及缴费时限,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四、监管措施
    (一)通过系统控制对欠费单位及个人未足额及时缴费的,停止支付待遇。
    (二)经办机构对欠费和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单位进行告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补足所欠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征收其滞纳金。
    五、监管程序
    (一)每月变更期内,对各单位变更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系统。
    (二)每月月末前,对各参保单位应缴费用进行核定,并打印征缴通知单,下发参保单位,同时要求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三)每年年初对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重新核定,审核缴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录入系统。审核不合格的,告知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申报。
    六、违规处理
    (一)对于逾期仍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将按欠费期间每天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二)对于年初基数申报时未能及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将按110%核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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